黃姓男子4年前騎車經過高雄市北林路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時,因路面有長約1.7、寬約1.1公尺的坑洞,害他陷入坑裡,車身因傾斜,撞擊坑洞邊緣後再翻轉坑外、傾倒並滑行。黃顱內出血、左側顏面骨骨折,身體也有多處擦傷,他認為經濟部工業局未維護道路平整,要求國賠854萬元。高院高雄地院判工業局賠649萬元,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確定。
工業局表示,每日都有巡檢道路,發現坑洞時也隨時通知包商維修,應無管理缺失。工業局2015年5月21日發現道路因梅雨鋒面而有零星剝落後,即通知鈺祺工程公司進場維修,坑洞同年月26日修補完畢,之後再遭重車輾壓,才呈現事故時的弧形下陷狀態,且這個坑洞位在快車道,除非危及汽車行車安全,否則不會在快車道設立警告標誌,以免大車看到警告標誌往機車慢車道閃避,反而危及機車騎士。
工業局說,當年6月2日車禍時,黃(62歲)因路邊有大卡車而往快車道方向騎,這不是一般正常情形,且屬難以預料。不過高院高雄分院認為騎士本可行駛肇事的車道,但車道既有大坑洞,又無警告標誌,害騎士沒能注意及時閃避,工業局管理道路有疏失。
黃姓男子原以焊接配管等工程為業,因車禍致傷,未來依常理須全日看護,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為82%,原先他月薪4萬1093元;依估算,車禍當時他的餘命應還有22年又306天。黃請求醫療費用、勞動能力減損、增加生活用品費用、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。
高院高雄分院認定事故部分,黃姓騎士應負20%過失責任,工業局負擔80%的責任,計算相關費用後,認為工業局賠償金額應是649萬元才合理,較高雄地院判賠的653萬略少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878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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