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張姓機車行學徒離職後以他每天工作12小時,卻從沒領過加班費,提訴討錢。該車行反駁,張男是來學修車技術,上下班自由,還可帶女友來上班,雙方不是勞動契約,他每月領的錢,是「生活津貼」而非「工資」;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雙方具有勞基法所規定的「人格、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」,是勞動契約,判車行給18萬餘元加班費。
據查,張男從2014年進入車行當學徒,原本薪水只有15000元至去年離職時調漲至24000元。張男認為,他每天從早上10點開工,晚上10點才下班,工時長達12小時,中間無明確休息或用餐時間,只要顧客要修車就要上工,全年只休農曆春節及周日,周六也要上班,卻沒領過加班費,要求車行給錢。
車行反駁,張男是想學修車技能才來當「學徒」,他每天有中、晚餐各1小時用餐時間,若沒人修車,其餘時間也都是自行運用,公司對他的上下班、用餐時間均無強制性,且張男常遲到、早退,還會帶女友來上班,亦未有扣薪懲戒,雙方不是勞動契約,按月領取報酬是「生活津貼」而非「工資」。
法官依證人證詞等判斷,張男需服從車行指揮監督,填寫維修記錄表,亦有上下班時間規定,且車行有4位資深師傅,張男與師傅間有分工合作關係,具有「人格、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」;此外,車行未依法律規定與張男簽訂書面訓練契約,也沒送請主管機關備案,不符合招收技術生(即學徒)法定要件。
法官認定,張男每日有2小時休息時間,其餘時間除非有事經車行同意外出,否則都在車行待命,須受其他師傅指揮監督,不可能隨時任意外出休息,讓其他師傅繼續留在公司內工作。縱使他在待命時間內做自己的事情,此部分時間也是工作時間,判決車行給付加班費共18萬餘元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7515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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