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南投縣吳姓男子於2015、2016年借4萬元給陳姓女子,利息為每月每萬元2500元,相當於年利率300%,陳女償還5萬元後,無力再還債而報警,南投地院一審卻認為,陳女說詞反覆,對借款金額有不同說詞,陳女又年逾40歲,有一定智識與社會歷練,並非出於「急迫」而借錢,判決吳男無罪,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,事隔已2年餘,陳女記憶模糊而說詞不一,是正常現象,且陳女因缺生活費與房租而借錢,符合「急迫」等要件,依重利罪判處吳男拘役40日,可易科罰金與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陳女報警指控吳男放高利貸,利息每萬元每月2500元,但借款的總金額,陳女卻在警察偵訊、檢方偵查與南投地院審理時,有7萬元、4萬元或5萬元等不同說詞,吳男否認自己是吸血鬼(高利貸的俗稱),宣稱陳女借款8萬元,每萬元每月利息300元,年利率為36%,雙方說詞互異,不過,陳女提出匯款單與筆記本,證實她曾透過匯款,繳納利息5萬元(含借款時預扣的利息)給吳男。
南投地院卻認為,陳女對借款金額說詞不一,雙方說詞也兜不攏,顯示陳女說詞不可信,陳女又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,對借錢的原因說法含糊,不符合重利罪的要件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」,據此判決吳男無罪,檢方不服判決上訴二審。
台中高分院認為,事隔2年之久,陳女記憶模糊,是正常現象,陳女說詞雖不一,但借4萬元並已償還5萬元之說,與匯款單、筆記本的記載符合,另外,陳女是缺錢支付生活費與房租等因素而借錢,符合「急迫」等要件,不過,考量到吳男願意放棄對陳女的所有債權,雙方達成和解,二審依重利罪輕判吳男拘役40日,可易科罰金4萬元與上訴。
文章來源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6112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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